成都铁路公安正在逆转司法定义和历史结论
在警情通报中,成都铁路公安处认定:“杨某某用手背击打王某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;王某某遭到击打后用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,在列车工作人员和旅客劝阻后,再次用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”。
这里面的逻辑非常清晰:首先动手打人者固然是殴打他人,属于违法行为;而受到殴打的人不能还手,只要一还手,就被认定也属于“殴打他人”,也是“违法行为”。
如此一来,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于2020年发布的《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》,就被成都铁路公安处完全无视了。
两高一部指导意见的第二节“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”第九条是这样写的:
我们在乘客拍摄的“东北大哥”对话中可以看得很清楚,首先骂人的是小孩的家长,首先动手打人的也是小孩的家长。被熊孩子踹椅背之后,被踹女子还愿意跟熊孩子家长说理,这已经是努力避免冲突了。而熊孩子父母不断地挑动和激化冲突,如熊孩子父亲开口就“X你妈,瓜婆娘”,如熊孩子母亲高声喝斥女子,要求其向熊孩子“道歉”,如黄衣女家属在旁起哄,这些无疑都是对被踹女子的不法侵害行为。熊孩子母亲掌击被踹女子的头部,击打其持无线电话的手部,这些是更加明显的对人身的侵害行为。
此外,我们在四川观察恶意剪辑过的视频中也能看出,列车长和安全员目睹熊孩子母亲的不法侵害行为,却只是装装样子伸手,并未能及时制止和惩戒施害者及其侵害行为,这才导致了被踹女子忍无可忍,两次还击。在两高一部的意见中,指出类似的还击,“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。”
如果一个人在遭受别人殴打和侵害时不能还击,一还击就变成了“殴打他人”、“互殴”,那两高一部对正当防卫的正义性的强调还有何意义呢?
出乎意料的是,颇有不少网民赞同成都铁路公安处的通报,认为被踹女子挨打后确实不应该还手,就算还手也不能还手两次,这确实属于“互殴”了云云。
然而,我们看看最高检于2020年11月发布的《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》,其中湖北京山申某某操棒球棍下车击打一名不让行的司机余某,遭到余某用水果刀还击刺破眼球,余某就被检察院和最高检认定属于正当防卫,依法不负刑事责任。
如果按照成都铁路公安处的神奇逻辑,人家用棒球棍打你,你就只能格挡,用水果刀反刺对方就是“互殴”了。人家只是让你擦破点皮,你却让对方眼球破裂,这不更是罪大恶极了?!
此外,昆山“龙哥”持砍刀击打“电车男”于海明,案发后警方与检方共同认定于海明的的反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。
如果按照成都铁路公安处的神奇逻辑,人家只是用刀背打你,你却夺过刀连砍对方五刀,还追着对方砍,这岂不成了谋杀?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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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实已经很明显,只要成都铁路公安的“互殴”逻辑成立,近几年来中国重新定义正当防卫的司法进程就不能成立。京山余某用水果刀还击刺伤申某某不能定义为正当防卫,昆山于海明捡起刀反杀“龙哥”之举更不可能是正当防卫。以后我们在街上和公共交通工具上受到他人辱骂和殴打,只能躺在地上打滚,绝对不能还口和还手,否则就是“殴打他人”。
不但如此,成都铁路公安的“互殴”定义如果得以成立,连一些著名历史事件的结论也将被逆转。
譬如南宋抗金抗蒙就失去了正义性,肯定不是正当防卫,而是与金国和蒙古“互殴”。正如一位网易网友的跟帖所说,这样发展下去,抗日战争也将是“互殴”了。日本军队打你,你该怎么办?根据成都铁路公安的逻辑,你就该原地挨打,组织军队负隅顽抗是不允许的,著名抗日将领们也许会被抓起来签署笔录,承认“殴打他人”。那对越自卫还击战呢,咋办?
司法部的官方微信公众号“中国普法”曾发表文章《“高铁掌掴事件”,这些疑问待厘清》,引用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的意见,认为成都高铁公安对该事件认定为互殴,欠缺认定依据。
“女子正是在‘熊孩子‘家长动手后且其后继续举起水瓶意图攻击时反击,反击行为具有避免自己受到进一步侵害的主客观性,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。女子的行为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,不同于互殴行为的主动性与不法侵害性。”
文章引用金泽刚的话,指出:“宽容反击者,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。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,适度反击不属于互殴,不应给予反击者处罚。”
不出意外,司法部官微里的这篇文章已经不复存在了。
据称,被熊孩子家长殴辱的女子正在寻求行政复议。如果上级公安部门不推翻成都高铁公安处这个离奇的认定,恐怕以后我们乘坐高铁时就只能准备好护膝,只要对方一动手,便立马扑通跪倒在地,高声向所有熊孩子及其家长道歉,并尽量放松肉身,任凭对方殴打。
自卫?还击?
不存在的。
我只担心,如果自己的头骨太硬,震伤了对方打我的手,那会不会也被高铁警方定义为“互殴”呢?